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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司法程序是什么?
发表日期: 2017-12-06 13:13:28
  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建议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办理。准备好病志资料后,到法院起诉,然后提出申请:建议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什么建议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不建议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案由不同。
  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立案的案由是医疗事故纠纷,而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立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接受医院所属(县)区卫生局的委托,对卫生局负责;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法院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也就是2010年7月1日之前,医疗纠纷一般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患者必须先到医院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患者死亡或患者可能为二级伤残以上的医疗事故,(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这个环节,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客观公正地审查,或负责审查的卫生行政人员是曾经在医疗纠纷医院工作过的医生,如果是这样,就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公正鉴定的情形。比如: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因为曾经在该医院工作,认识发生医疗事故的主治医生,并与该医生关系很好,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对患方是不公平的;反之,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认识发生医疗事故的主治医生,与该医生关系很差,那对医方的审查可能不客观。所以,负责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回避,对于医、患双方都可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卫生行政人员审查的这个环节没有回避的规定,不知是制定条例的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还是忽略了这一点。
  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摇号一般是由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摇号选择鉴定机构。
  再次,诉讼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患方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案件到了医学会后,医、患双方当事人签署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
  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本市只有一家眼科专业的医院,如果需要鉴定,医学会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省市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但这个环节,有很大弊病。虽然在这个环节患方可以申请专家回避,但是,因为一个城市的医院有限,能成为鉴定专家的医生更是有限,一个地级城市,有三家大的医院A、B、C,A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抽取B、C医院的医生鉴定,B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再抽取A、C医院的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本身是医院的医生,今天是代表A医院为B医院鉴定,明天可能是B医院专家代理B医院为A医院鉴定,这些鉴定专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何做到客观公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参加鉴定听证会的专家和日期后,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答辩。鉴定专家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份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学会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是直接交给医、患双方当事人,而是送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虽然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会遗漏申请鉴定项目不进行审核,卫生行政部门不认为医学会遗漏申请鉴定项目是鉴定程序问题。
  但并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有问题,有很多患方出现医疗纠纷后,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下来后,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裁判。案件很快就结案了。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的地方仍然按原来的规定,即:医疗纠纷案件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现在,如果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法院给予立案。如果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纠纷案由,法院也给予立案。
  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一般是法院先开庭,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所要提交的材料,,确定鉴定机构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医疗案件的鉴定材料主要是病志材料,病志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明价值,司法鉴定程序比较公正,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司法鉴定还可以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程序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更完善,更合理。
  最后,审理案件法律依据不同。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案由,所进行的诉讼程序不同,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审理,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都不同。
  笔者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都是争取进行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会上,面对医学专家,指出医方的过错行为,医疗鉴定专家还是尊重医疗科学的。对于患方指出的医方过错行为,专家会认真倾听,并做出比较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如果患方不指出医方的过错行为,专家本身也是医生,他很可能不会指出医方的过错行为,也可能是没发现医方有过错行为。所以,再次强调:律师在专家鉴定听证会上,面对医疗专家准确回答问题并指出医方的过错行为。这点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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