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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民事审判中“签定”问题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23 11:15:53
   近年来,在医疗纠纷的懂事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道德是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被受理。其次,审判中,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置鉴定结论于不顾,采纳其他途径获取的“证据”下判,如《健康报》曾的“河南开封焦琪昊诉开封市妇产医院”案,法院即只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的结论判决院方赔偿51万元。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或欠妥、或违悖规定,即:涉及医疗纠纷的懂事审判案件,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置,必须提交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工作不但繁忙、艰苦,而且具有高风险性、如果事无巨细动辄法庭上见,非但会使从业人员背负不利于救死扶伤工作的学生的思想负担,而且也会严重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病员及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佥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那种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被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双方,顽症有权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要求,明确是非、分清责任,使唤法院判案有所依据。如果有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院就必须采信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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